今天是 -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忘记密码 注册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重要通知 重要通知: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分会之窗

分会之窗

来源: 中职协物业经理人  日期:  点击:  属于:分会之窗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物业经理人分会(简称“中职协物业分会)是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简称“中职协”)的分支机构,在中职协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条 物业经理人分会的英文名称为The Property Manager Branch of CAPM,缩写为CAPM-PM。
  第三条 物业经理人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在中职协的组织领导下,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职业经理人队伍的精神和要求,研究物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物业职业经理人工作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管理物业经理人相关工作,构建物业服务机构和专家、企业(出资人)、物业经理人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为中职协开展物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经理人分会在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笫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物业经理人分会的职责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职业经理人队伍的方针政策,组织落实与中职协工作有关的任务和要求。
  (二) 指导、推动社会物业机构规范开展物业经理人各项活动。
  (三)组织编写物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教材大纲。组织编选物业职业经理人资质标准规范、组织物业职业经理人讲师、编写物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教材和设立物业经理人培训机构等。
  (四)探索物业职业经理人多种培养模式。开展物业管理理论研究和物业服务实践研究,组织物业相关工作交流和讲座,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物业行业研究队伍,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的物业服务等经验和研究成果。
  (五)组织和管理物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工作。整合社会物业行业相关技术力量、物业服务渠道资源和其他资源承担并完成中职协物业行业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
  (六)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物业组织的业务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境内外的学习考察、物业人才交流、学术交流、物业合作及举办物业专题年会、展览等活动。
  (七)承担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和《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物业经理人分会工作办法》。
  (二)自愿加入物业经理人分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承担会员责任。
  (三)对本行业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管理能力、领导能力,具有一定业绩和声望。
  第七条 会员范围
  (一)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
  (二)教育机构讲师以上级别。
  (三)地市级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专家。
  (四)其他第三方物业合作机构。
  第八条 会员的申请
  (一)按照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要求和格式,提交申请到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
  (二)经过中国职业经理协会和物业经理人分会审核,在收到申请书15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入会申请,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三)经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和物业经理人分会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纳入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统一编制的名录。
  (四)会员名录所记载事项发声任何变化时,会员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物业经理人分会,以便作出相应记录变更。
  第九条 会员的审核
  会员提交申请到物业经理人分会秘书处,秘书处提交给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和物业经理人分会的专业部门,通过一定程序的调研、考察、测试和评价,最后确定是否符合物业职业经理人资质。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物业经理人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行使监督权。
  (三)参加物业经理人分会组织的活动。
  (四)可以查阅物业经理人分会内部公开的文件资料。
  (五)对违反《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和《物业经理人分会工作办法》行为的会员进行举报,乃至投诉到分会理事会。
  (六)对物业经理人分会进行正面的各种渠道宣传的权利。
  (七)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和《物业经理人分会工作办法》,执行物业经理人分会的决定和其他自律制度。
  (二)关心、支持物业经理人分会工作,积极参加物业经理人分会的活动。
  (三)按照物业经理人分会要求报送与物业经理人分会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四)承担或协助完成物业经理人分会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维护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和物业经理人分会的声誉。
  (六)维护物业经理人分会的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有书面通知中国物业经理人协会物业经理人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自愿退会。
  违反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办法,被取消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自然死亡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工作办法规定,本分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下列处理:
  警告。
  通报批评。
  必要的业务制裁。
  暂停行使会员权力。
  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参加本协会的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票投票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表决工作办法。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批准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通过会费标准。
  审议通过本分会名誉职务和荣誉职务的设立。
  决定分会终止事项。
  审议须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本分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由理事组成,由符合条件的会员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首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物业经理人分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换届时,下届理事会成员由上届理事会提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需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员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缺额不替补。理事增补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条件:
  (一)会员可以申请。
  (二) 在区域物业服务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应具备较高的物业服务专业水平。
  (四)具备相当程度的企业管理水平。
  (五)具备足够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声誉。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为物业经理人分会的执行机构。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起草、修改工作办法。
  (二)推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起草制定物业经理人分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四)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建议人选。
  提出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罢免建议。
  (五)提出本分会名誉职务和荣誉职务的设立
  (六)审议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副秘书长等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八)对违反工作办法、行业公约、自律制度和本分会的决议决定的会员进行处理决定。
  (九)制定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须经理事大会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物业经理人分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代行本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理事大会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首届任期1年(本届任期结束时间为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本届理事会任期截止时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职协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到会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职业经理人事业,具备丰富的专业只是和实践经验,在自己业务领域内具有较深的造诣和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首次与中职协会长换届期限一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经过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参加对外交往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专职副会长按照分工承担分会专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为物业经理人分会的日常协调机构。每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五条 物业经理人分会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物业经理人分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物业经理人分会设立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职责
  (一)向理事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决议的执行。
  (三)检查费用使用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办法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分会和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分会理事会和协会理事会报告。
  笫五章 财务管理
  笫三十八条 物业经理人分会不设专门的财务部门,财务事务纳入中职协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费用比例 中职协收入物业经理人分会会员费用(含理事及常务理事及以上的费用)按照70%比例用于物业经理人分会办公使用。
  第四十条 费用申请 分会秘书处提出收支年度计划,报协会审批。每次活动前报活动预算,该活动批准后,经办人按照支取流程预支费用,经过会长批准后使用。
  第四十一条 费用报销 活动后,经手人填写张贴票据,证明人确认,按照流程签认,最后会长确认报销。。
  第四十二条 薪酬福利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由分会秘书处负责。
  笫四十四条 物业经理人分会的注销,可以由中职协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分会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职协批准,由中职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物业经理人分会注销后,由中职协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中职协所有。
   第六章 重大活动报备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办法》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十七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理事会开会。
  (二)修改办法。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十六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协会书面报告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协会审核备案。修改办法的,按照本会办法规定,在理事会通过后30天内,报协会核准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协会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协会章程》《分会工作办法》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协会。
  第五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七章 重大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协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分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五)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年度报告、协会指定的信息、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协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十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五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五十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和协会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五十九条 理事、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物业经理人分会或分会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六十条 本会应当将审议后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协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六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作为信息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分类归劵。
  第六十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笫八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
  第六十四条 物业经理人分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请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职协审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笫九章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经2023年 3月 7日第二届会员大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经中职协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报民政部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