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忘记密码 注册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重要通知 重要通知: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物业法规  >> 政策法规  >> 查看详情
物业法规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325号)

来源: 中职协物业经理人  日期:2020-12-28 12:47:13  点击:  属于:政策法规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4〕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公安局、卫生局:

根据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46号)部署,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安部、卫生计生委决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总体要求

  (一)试点原则。

  1.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经费保障方面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建设。

  2.创新发展、扩大消费。鼓励和支持体制机制、政策制度、服务方式和运营模式创新,提升养老服务、社区服务信息化水平,挖掘和释放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信息消费能力。

  3.统筹规划、资源整合。整合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功能和资源,完善养老、社区公共服务建设布局,统筹利用现有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和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养老、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的集约发展。

  4.服务为本、均等覆盖。以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服务需求、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先发展与老年人、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试点目标。推进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更好地满足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需求,释放信息消费潜力。以养老服务为切入点,优先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吸纳社区志愿服务和商业服务资源,建设一体化社区信息服务站。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方式,增强社区服务群众能力,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完善社区信息消费环境。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推动200个养老机构实现养老信息化管理服务,450个社区实现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重点的社区信息一体化服务,总结试点经验,使养老信息服务水平大幅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显著增强,“资源共享、协同服务、便民利民、安全可控”的社区服务信息化发展格局更加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志愿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衔接配套的社区服务信息化体系更加健全。

  二、试点工作实施内容

  (一)创新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共享应用的管理机制和政策环境。以改革创新为工作导向,围绕解决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改变以往技术导向、项目驱动的建设模式,把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政策环境作为试点工作的首要任务,促进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协同合作、资源共享和制度对接。

  1.创新协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推进机制,统筹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支持力度。

  2.整合服务资源。对各种养老和社区服务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实现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加强与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使广大社区居民享受便利化的社区服务。

  3.推进政策创制。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和社区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加强社区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4.完善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数据采集、传输和交换、老年人健康档案、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智慧社区建设等标准规范。

  (二)建立养老机构示范服务信息网络。在全国选取200个养老机构,依据自身护理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需求,从为老人提供更加专业贴心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出发,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融合多种智能化系统,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化养老机构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更好地依托养老机构为周边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

  1.提升养老机构信息化服务水平。升级改造养老机构现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机构内老年人的无线定位求助、跌倒监测、夜间监测、老人行为智能分析、痴呆老人防走失、视频智能联动、门禁系统联动、LBS定位服务、消费娱乐等服务。

  2.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等,建立机构内老年人健康评估、健康监测、医疗救护、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系统,建设养老机构与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相互支持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养老机构与社区诊疗一卡通、医疗卫生机构的无缝对接,充分使用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有效提高养老机构的健康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养老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利用物联网、远程健康监测等手段,逐步实现向周边居家和社区老年人开放康复设施、提供营养配餐、培训交流、专业护理等,实现养老机构与周边社区居民的养老资源共享,拓展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惠及面。

  (三)深化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应用。开展200个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试点、200个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试点和50个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实现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重点的社区信息一体化服务,尽快建设社区公共服务、志愿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衔接配套的社区服务信息化体系。

  1.加快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城市统一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整合社区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在市(地、州、盟)层级集中建设直接面向社区的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系统,推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各类分散孤立、功能单一的信息系统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系统集成、迁移,逐步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基础信息资源集中采集、多方利用,实现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站式受理、全人群覆盖、全口径集成和全区域通办,切实改善社区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社区管理运行效率,增强部门协同服务能力,提升居民群众使用率和满意度。以社区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接入受理和服务资源管理服务功能,实现对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全覆盖。建立居民、家庭、社会组织、社区活动电子档案,实现社区服务队伍、服务人员、服务对象信息数字化,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技术网络环境,形成互联互通共享的信息服务系统。加强一体化社区信息服务站、社区信息亭、社区信息服务自助终端等公益性信息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运营机制改革,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等方式,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社区服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形成公共资源、社会资源和企业资源合作协力、互惠共赢的良好局面。

  2.完善社区服务信息化功能应用。坚持有偿、低偿、无偿相结合原则,依托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社区服务站、社区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家政服务中心、养老服务公益组织等提供的各类社会养老服务资源,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并逐步实现市场化、社会化运营。鼓励开发和推广养老信息化相关的智能终端产品,利用移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健康监测及居家护理等工作。积极开发网上咨询办理、服务热线呼叫、现场自助查询等服务功能,为居民群众提供网络、电话和窗口服务关联组合的一体化社区公共服务。大力发展社区电子商务,率先实现社区养老、社区医疗、社区物业设备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升级,完善“家庭眼”监护系统和“一键通”紧急求助系统等个人信息终端功能。有序推进智慧社区建设,逐步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等社区服务信息资源集成,推动形成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

  四、试点工作组织和申报

  (一)试点工作组织。由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安部、卫生计生委共同组织,民政部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管理和协调,推动试点省份民政部门按时完成各项具体任务。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适时组织跟踪评价,指导督促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设立由政府相关领导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策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落实试点资金。地方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推动试点工作,协调研制相关政策,联合编制试点工作方案。为做好试点项目的选择实施工作,民政部将牵头成立专家组,为各地实施信息惠民试点项目及有关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协助检查试点任务落实情况。

  (二)试点进度安排。本试点工作整体实施周期为三年,于2014年第3季度启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试点总体方案,有序组织、滚动实施。

  (三)试点申报条件。申报试点的养老机构或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建有信息化服务系统,具备开展信息化服务基础;

  2.具有项目实施方案和筹资方案;

  3.具备开展必要信息化服务的设施和能力;

  4.具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保障条件。

  其中:申请试点的养老机构除应当依法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公办、民办均可)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建设规模不少于100张养老床位,且以收住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具有对周边社会老人开展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条件;具备开展必要医疗康复服务的设施和能力。

  申请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试点的街道(社区)服务人口需达5000人以上,服务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口比例要高(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5%以上),养老服务需求迫切。

  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在城市或城区层级启动建设试点。试点城市或城区须依托城市统一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在城市或城区层级统一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在街道(乡镇)层级统一应用。智慧社区项目须在街道(乡镇)层级统一建设应用。

  (四)试点申报流程。

  1.拟申报的试点单位根据现有工作基础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要求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编制要点见附件1)。《试点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附件: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基本情况、自有资金证明、项目招标方案等相关文件。

  2.各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确定试点申请单位,汇总填报《试点工作申报表》(见附件2),并负责编制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申报稿,内容参照附件1要求),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批后,由省级民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

  3.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申报材料,从工作基础、试点方案、地方建设资金和条件、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初步评审,初步确定试点项目,在此基础上形成试点工作整体实施方案草案。

  4.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整体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完善性论证。

  5.各省级民政部门根据论证意见,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批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并抄送民政部。

  6.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下达试点任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五)试点申报要求。

  1.试点项目要优先选择在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开展。

  2.试点工作资金主要由试点地区自筹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可申报6个养老机构、6个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试点、6个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试点和2个智慧社区试点。5000万以上的人口省份可适当多申报1-2个。

  3.试点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涉及养老机构项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项目的,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涉及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项目、智慧社区项目的,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所有材料都要同时报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光盘)。

  附件:

  1.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2.试点项目申报表

  3.信息惠民工程养老和社区信息服务试点工作责任专家组名单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