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4〕4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1.本市宗教场所非经营性用电、监狱监房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2.以上用电原则上应分线分表计量,已实行分线分表计量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不具备分线分表计量条件,应尽快进行改造,自改造验收完成之日起执行,过渡期内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自用户与供电企业签订定量或定比协议之日起执行。
3.已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及已执行农业排灌电价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在5年左右时间内,本市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有关要求
(一)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要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时做好相关用户的价格核定及变更工作,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用户提出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计价计费的,电力公司应及时与用户协商确定定量或定比标准,签订书面协议,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协调处理表计改造或签订协议中出现的问题。
(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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